强迫员工购买产品违反3项法律
时间:2023-06-06 20:13:08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媒体曝光一家乳制品企业强迫员工购买快过期奶粉之后,另一家乳企也被爆存在类似情况:员工必须每人购买3箱婴儿奶粉或孕妇奶粉,不买就得走人。

企业与员工只有劳动关系而没有消费关系,但在一些乳制品企业这种关系却被扭曲:员工从劳动者变为消费者,企业从管理者变成了销售者。劳动关系的扭曲,反映出当前一些侵害员工权益,持企业之强凌员工之弱的问题。

据介绍,该乳企在年初下发命令,要求每个销售员必须购买3箱自己公司的婴儿奶粉或者孕妇奶粉,按照公司内部价,每罐奶粉200多元,每一箱有6罐。

企业强行要员工购买自己的产品,员工不买,就要予以辞退,员工迫于压力,只能委曲求全。企业这样做,实际上已经违反了3项法律:

一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辞退员工条件有严格的限定,除了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等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员工。企业自定家规,并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以家规替代国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违反了《消法》。《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企业要求员工购买产品,员工身份已转变为消费者,而企业的身份则是经营者。员工不愿购买,企业则以辞退相威胁,这就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三是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资,却要员工以工资购买企业产品,这实际是变相地以实物替代了货币支付。婴儿奶粉或者孕妇奶粉有特定的消费对象,员工并无消费需求,让员工以劳动所得购买并不需要的东西,违背了工资不得以实物替代的法律规定。

一些企业产品销售出现问题让员工买单,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员工是企业生产的主人,而不是企业生产的替罪羊,那种将损失转移到员工身上的做法,既有违和谐企业之义,又有违让职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原则,理应予以严厉禁止。

这一情况还给我们以启示:劳动法律并非只需让职工学习,企业用工更应该认真学习劳动法律,只有做到妥善用工、合理用工、依法用工,方才是企业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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