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体户口指的是教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子女没有单独立户,其户籍关系挂靠在学校,集体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的户口。按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办法,凡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的人员对象均应纳入该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之列。
管理工作
一、全面调查摸底
各学校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全面彻底调查摸排本单位集体户口的挂靠情况,明确挂靠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做到细摸排,不遗漏,情况明,事实清,为做好下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二、做好分类统计工作
挂靠户口情况复杂,为便于管理,统计时要做好分类工作。具体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在职在岗挂靠。教职工本人在单位上班,户口挂靠在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类:子女挂靠。在职教职工的子女户口挂靠在学校。
第三类:配偶挂靠。在职教职工的配偶户口挂靠在学校。
第四类:毕业学生挂靠。学生毕业后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如诸暨中专、实验职中、轻工技校等学校的部分转户口的毕业生离校后户口仍挂在学校。
第五类:离岗挂靠。教职工自动离职或解聘后,其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的户口仍挂靠在学校。
第六类:其他挂靠。除上述五类情况以外的挂靠。如办学主体企业的下属企业职工户口挂靠在学校。
三、落实管理督促工作
不同类别的人员分别管理。按上级政策和系统实际,对不同类型挂靠对象提出下列管理意见。
第一类人员:允许其户口继续挂靠在学校,积极做好查孕查环等计划生育有关工作。教师购置房产后,要及时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居委会。
第二类人员:已购置房产的教职工要将其子女的户口及时迁入房产所在居委会。未购置房产的,子女上大学前允许其户口继续挂靠,子女考上大学或已经参加工作的要求其将户口按规定及时迁出。
第三类人员:已购置房产的教职工要将其配偶的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居委会。教职工未购置房产的,允许其配偶户口继续挂靠,但在职教职工是计划生育的直接责任人,教职工配偶和教职工本人要与学校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主动负责地配合学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类人员: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与其本人或家长取得联系,动员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
第五类人员:学校要及时与离岗人员及其家属取得联系,动员督促尽快将户口迁离。
申报规定
1、凡被我校录取上海户籍(含蓝印户口)的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
2、凡被我校录取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可凭学校招生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及《录取通知书》,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3、凡被我校录取非上海户籍(外省市)的新生,户口迁移可自愿选择,迁移或不迁移(如选择户口迁移,请在9月30日前交学院后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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