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12-23生效日期:2003-12-2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哪些情况属于直接严重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当代的社会从网络上贩卖香烟,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件的情况之下,就是属于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一般是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行政处罚的处罚,当然呢,如果说构成情节严重的话,将有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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