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当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数罪并罚。
3、注意区分此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征、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4、注意区分此罪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应按照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5、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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