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责任完全归对方,则对方需承担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不足部分,则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则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中,若责任完全归对方,则对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可以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责 任 划 分 及 责 任 归 属 规 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及责任归属规定是交通事故处理领域中的重要法律规范,旨在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和责任归属规定,维护道路安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程度、过错程度、损失程度以及机动车牌号、车型、使用性质等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具体来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全部责任: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完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2. 主要责任: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较高,承担主要责任。
3. 次要责任: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较低,承担次要责任。
4. 无责任:指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均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责任归属原则,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中涉及机动车的使用,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及责任归属规定是为了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责任划分,并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及责任归属规定是维护道路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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