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通常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它的意思是说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中也对这个事情做出了规定:当一家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需要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时候,其他的股东们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样一个优待。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很多,但是优先权制度本身就是对其他股东的一种救济权,其意义在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保障公司的稳定。下面就以作者认为相对重要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如何理解“同等条件”的问题
股东行使优先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二)优先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
就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尽管理论界争执激烈,但是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没有作出反应。
这样的规定,从很大的程度上将公司自治体现的淋漓尽致。而且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大方向确定之后剩下的就可以根据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相信大家的智慧群策群力,一定能找到一个更好的解决方式,让公司和个人都能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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