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其他权利。
教 师 法 第 七 条 教 师 职 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爱,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这些义务是教师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对学生的关爱、教育和保护。同时,这也是对教师自身的约束,要求教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为学生树立榜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这些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帮助。同时,教师还应该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总之,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义务是教师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教师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引路人,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导者。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获取工资报酬等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慈相济等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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