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
开设赌场罪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3.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4.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满足下列要件即构成开设赌场罪:
1.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三、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时效
开设赌场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因为开设赌场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全文8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