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关于捆绑式销售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认为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有些是侵犯了自主选择权,有些并没有侵犯自主选择权。如,在选购手机时被告知,需要另外购买电池和充电器,但商店并没有对此设告示牌,这显然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了侵犯;又如某些产品明确写明了哪些与哪些是在一起销售的,就像KFC的套餐一样,是搭配好的,并且这样的搭配是有优惠的,我认为这个时候,消费者购买了此套餐,并没有侵犯到他的自主选择权,因为买与不买都是消费者自己决定的,当然不喜欢套餐的搭配,也可以买自己喜欢的产品,只是没有优惠而已,所以,我认为,这时的商家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关于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认为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饭店以无法保证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质量为由,不接受消费者自带酒水,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餐馆饭店的这些规定必须明示,给消费者知情权;对执意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要充分理解,应该运用协商的办法,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如果餐馆饭店表面上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收取了高额开瓶费后就可以自带酒水,这是一种变相涨价,是典型的霸王合同。餐馆饭店通过这种方式赚取高额利润是不允许的。禁止自带酒水是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而且这也是附加且带有强制性的服务。另外,经营者的此举也暗示着,如果你要带酒水则不准进入消费。这完全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因为饭店的这一规定而不进行消费的,虽然有人会认为是侵犯了其权利,但是一般没有人会将其告到消协去,这也使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变得正当化了。
关于最低消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认为是侵犯了自主选择权。一些档次较高的酒店里规定了最低酒水消费标准,如果消费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仍然按规定额计算,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强制交易行为。最低消费表现最多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餐饮业设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选择离开,而大部分消费者碍于面子而选择了消费。消费者面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行为时,可以运用选择权进行抵制,不要选择有最低消费的商家消费。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在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单方面的规定,消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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