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分给其成员,来经营家庭副业,以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的土地。
自留地的管理部门是:土地管理所。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管理全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镇建设用地的征用、规划等工作。
四、检查、监督各村的用地情况和全镇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协同区土地部门处理重大纠纷案件。
五、负责全镇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相关知识: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从具体政策运用上来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当然,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租约到期,当然存在续租及重新承包的问题,集体的性质是不变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体的得益,是需要集体成员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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