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失效情形
时间:2023-03-12 19:02:49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嘱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证遗嘱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死者生前所作出遗嘱公证内容有异议,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公证遗嘱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公证遗嘱无效后,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一、民法典中遗嘱公证是否可以变更

遗嘱公证可以变更。但是需要通过新的遗嘱公证来变更以前的公证遗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延伸内容】公证遗嘱撤销1、《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2、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即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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