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修订)》第九条,被投诉域名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转让域名的目的,是将域名出售给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或者出租人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防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3)注册、转让域名的目的是损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害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混淆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差异,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案件
由于域名的识别功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电子商务以域名注册并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可以解释为注册域名侵犯注册商标在先专有权的条件是:原告请求的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被告注册域名中使用的词语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被告通过域名从事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注册域名容易被公众误解。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域名解释》)第四条,司法认定域名注册和使用构成侵权,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主张的权利客体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容易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被告无正当理由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被告人恶意注册域名
因此,如果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语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就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属于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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