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作为一项刑罚种类,无疑需要判处犯人一段时间的监禁徒刑。
然而,拘役的“坐牢”方式似乎与大众普遍的认知有所不同。
拘役主要是通过短暂地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将其于接近犯罪发生地的场所进行劳动改造以达到惩罚之目的的刑罚手段。
在公安部门落实罪犯拘役刑期限的过程中,犯人通常会被安置在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相应的监管机构之中,仅需在这些场所内接受劳动改造,而无需被押解至监狱等地方执行强制性劳动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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