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列举了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企业以及尾矿库企业等。同时,鼓励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将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和电厂灰渣库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也应当被纳入该范畴。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企业是否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环境要素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另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畴,并定期进行备案和评估。
企业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定期进行备案和评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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