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
1、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由法律直接规定并一直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都有什么
(一)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从事的行为无效。唯一例外:遗腹子的继承特留份。
2.特留份:区分出生时为活体、出生时为死体及活着出生旋即死去三种情形
3.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4.死者: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二)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
1.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2.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亲属自己的名义进行
3.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全文5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