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超越职权,要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吗
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该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要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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