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生活人虐待子女的,另一方可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抚养孩子,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父亲抚养,但在抚养过程中,有证据证明与孩子共同生活人员对孩子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母亲可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1、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2、诉讼变更
当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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