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和爆炸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具有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的本质相似性,因此被《刑法》规定同一个法条之中。但是,放火罪与爆炸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放火罪的成立需要有引火物,并且需要具有有火势蔓延后将无法控制、可能毁损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抽象危险。而爆炸罪则需要有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并且爆炸发生后无法控制对不特定对象造成损害的抽象危险。另一方面,放火罪和爆炸罪的预备行为的危险性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持有火种和动火是日常生活所需,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无需特殊资质和审批许可。但是持有、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在我国是被严格管制的,并且刑法规定有多个罪名予以规制。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爆炸罪的区别
1.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爆炸罪,在客观方面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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