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保密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1、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要求对企业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进行披露,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2、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3、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到商业秘密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5、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
一、债务履行能力评级报告怎么做
1、接受评级申请或委托
被评对象(企业)向评价机构提出评级申请,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签订委托评级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委托内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等,在委托协议签定生效后,评级工作才能正式进行。
2、资料搜集
评价机构研究与企业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资料,初步把握企业的发展概况。
3、制定评级方案
评级方案是评级组进行某项评级活动的安排,主要内容包括:评级对象、评级目的、评级依据、评级项目负责人、评级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级方法、选用评级标准、准备评级资料和有关工作要求等。
4、展开调研
调研包括与有关人员的访谈及现场勘察,旨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感受企业的管理氛围。其中与管理层的会谈非常重要。会谈内容涉及企业业务开展状况、竞争状况、财务政策、以往业绩、以及长短期经营展望等。此外,企业的营运风险
、经营策略和内控机制都是重要的访谈议题。为提高访谈效果,评级人员应在正式访谈之前,将访谈要点通知访谈对象。如有必要,还需与地方主管部门及与企业有主要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访谈。与主管部门访谈旨在了解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看法、对该行业的态度以及对企业支持的可能性等。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主要包括向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大额应付账款的债权人、企业应收款的主要欠款单位等,与这些单位的访谈是为了了解受评企业历史资信记录、目前债务压力,以及企业款项回收情况。
5、进行评级计分
评级计分主要运用计算机计算出各种指定分值总和减去应扣除的分数,得出被评企业评级总分,对评级分数和计分过
程进行复核,发现问题首先复核基础数据,必要时进行手工计算检验,以确保计分准确无误。
6、形成初步评级结论
根据评分结果,结合被评企业具体情况,对被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判断,形成综合评级结论,并确定相应的等级。
7、撰写初步评级资料
评级资料是由评级工作组完成全部评级工作后,对评级对象在评级年度内资本经营业绩、财务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判断形成的综合结论的文件。
8、评级资料复核
在评级委员会进行评审时,首先要审核评级程序是否完整、评级方法是否正确、选用的评级标准是否适当、评级资料是否规范以及评级结论是否合理等。
9、通知被评企业或委托人
评级工作完成后,将评级结果通知被评企业或委托人,并告知评级所根据的理由和基础,如果被评级企业提出异议且意见合理,或者发现新的重大情况,应进行重审,对评级结果和结论进行调整。
10、公布评级结果
评级结果确定以后,不仅要颁发《等级证书》。而且还要对被评级企业评级结果和结论,通过适当媒介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新闻单位及其他投资者公布(除非被评企业或委托人要求保密)。
评级结果公开应该形成一种制度,确定一套规范做法,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发挥评级的作用。同时,对信誉较差和信誉一般的企业管理者在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中确定,企业要进行融资活动,就必须经过企业评级。这样,既利于企业融资活动,又利于支持评级机构发挥作用。
11、文件存档
评价机构将全部评价基础资料、工作底稿及评价资料进行整理,存入档案库妥善管理。同时,评价结果将报商务部、海关商检、外汇管理、银行、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条件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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