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鉴定是根据什么来评估的
伤情鉴定,既要考虑当时受伤状况,还要结合治疗后的恢复状况综合评估后再对照鉴定标准进行。具体评估结论专业性太强,应向法医咨询。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不同
(一)确定的鉴定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三)鉴定意义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四)鉴定的标准依据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五)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三、伤情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被委托鉴定的机构应该在接受办理鉴定委托的当天算起7天之内作出鉴定意见的,然后开出司法鉴定书。根据法律法规还有操作规程的其它规定,或者是侦查破案时有特别需要,再或者是诉讼活动时有特别需要的时候,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可以和委托鉴定单位另外约定鉴定的时间期限的。
如果需要补充检验材料和样本的话,那么,鉴定的期限则是从补全检验材料和样本的当天开始计算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根据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中显示的是根据我国的相关部门发布的人身受伤情况鉴定的标准,还有被害人当时受伤的情况和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并且也具备了立即进行鉴定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鉴定机构应该在受到委托的时候算起的24个小时之内提出来鉴定的意见,最后并且要在3天之内开出司法鉴定书。
对于有些受伤情况比较严重且复杂的,并且不具备立即进行鉴定伤情条件的,应该是在受到委托当天算起的7天之内,提出鉴定的意见然后并开出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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