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时间:2023-06-11 14:24:20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本文主要介绍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因简易程序简、便、易,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所耗费的诉讼资源都小于普通程序,其直接成本趋于最小化,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用花费较少的简易程序处理数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而用花费较多的普通程序处理数额较大、案情较复杂或涉及某一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也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在法治国家,裁判请求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实现这一权利,客观上要求法院的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所利用。如果诉讼成本过高,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当事人可能为避免讼累而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努力。这样的结果无疑会阻碍司法的大众化。简易程序为民众接近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化对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它要求对民事案件作进一步的划分,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加以处理。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理。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或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它是对程序主体原则的肯定,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基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处分性,当事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因此,在强调解决纠纷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同时,根据处分原则,还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承认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合意选择解决纠纷的程序的权利。尤其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基于保护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需要,合意自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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