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于财产有协议约定,如果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离婚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按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财产的分配,首先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和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夫妻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作分割。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6、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要平等,在其离婚是财产分割的时候,男女双方对于其共同的财产是既享有着同等的权利,也承担着同等的债务的。
2、要适当地照顾子女和女性的利益。所谓的照顾,就是在财产的份额上面,可以适当的多分给女性一部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划分时,给予女性特别需要的那一份财产,比如说将夫妻共同享有的房产分给女性。
3、从有利并且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在分割夫妻所有测共同财产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损害其共同财产的效用以及其经济价值的。要是是对其生产资料进行划分的话,应该是要将其分给能够更好运用的那一方;而且需要考虑到个人在从事专业或者是职业上面的需要,尽可能的发挥其使用价值。如果是不可以分割的物品,需要按照双方的实际需要,以及能够更加有效发挥其效用的原则上来判定归哪一方所享有。
4、不能够滥用。在进行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工作的时候,不能把那些本应该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以及其他人应该享有的当称夫妻所享有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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