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还会追逃吗?
时间:2023-08-07 09:35:41 3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嫌疑人未到案,公安机关将在网上追逃。网上追捕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经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和犯罪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从看守、劳动改革、劳动教育场所逃脱的劳动教育人员。符合上网条件的逃犯,立案单位应详细填写《逃犯信息登记》/撤销表中逃犯信息登记的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与逃犯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起交给同级刑侦部门,刑侦部门将逃犯信息录入全国逃犯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捕。如果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新信息,应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逃犯被捕后,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对抓获的逃犯,并在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侦查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应当进行立案侦查,这期间是没有期限的,直接对相关立案侦查完毕后,向检察机关提交批捕申请,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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