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所领取的结婚证书均不幸遗失,此时,婚姻登记部门通常会依据相关存储的结婚登记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来为其补发相应的离婚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中一方的结婚证书已经遗失,那么建议由拥有该证书的另一半单独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补办手续。
然而,这只是针对单方面证书遗失情况,且双方须各自提交书面申请书以示诚意。
另外,他们所在单位或是街道办事处也需要出具证明以证实他们当下的婚姻状况。
若出现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被损毁等情况,当事人应持有户口簿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最初为他们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机关或者对方永久居住地的民政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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