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债权承担的区别
时间:2023-03-09 10:52:01 3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区别。债权转让即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移转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总之,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别人,债务移转就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别人。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这里,通知的形式并未做严格限定,故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电文等各种形式进行告知,只要意思送达即可。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为了规范行为,控制风险,在进行类似的告知行为时,最好采取寄送纸质告知函或者是电文送达,保留送达记录,以便备用。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如企业的整体变卖。

2、合同承受: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法定概括移转: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二、转让合同有几种形式

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

(一)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儿。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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