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1994年7月5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应当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因生产特点不能保证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员工休假。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不得违法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4)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国家鼓励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员工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员工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7)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员工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8)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私营企业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私营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
(10)应当保障员工享有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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