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亲类签注:
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签发的有效逗留许可复印件、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就学证明、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逗留签注复印件。
2.商务类签注:
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地区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险凭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澳门商务,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登记备案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3.逗留类签注:
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赴澳门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类签注: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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