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可不收房的情况:一、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二、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三、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四、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购买商品房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如果因各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中的购房者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呢?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这些情况下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一)不可抗力原因;
(二)卖方明示违约;
(三)先卖后抵押,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四)开发商一房二卖;
(五)开发商隐瞒事实,包括无证售房事实、房屋抵押的事实、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是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七)面积误差比超过3%;
(八)过分迟延交付房屋,卖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房屋;
(九)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在规定或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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