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时间:2023-08-05 18:22:53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患者如何正确对待门诊病历

患者就医时要主动索要门诊病历,有权要求医生规范、真实、清晰书写病历内容并署名,就诊后认真核对病历记载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疑问及时向医生提出;患者要保管好门诊病历,门诊病历既是连续诊疗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确定医患双方责任,处理医疗事故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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