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法院没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是原告就是被告。法院只是审查判断证据,没有证据你就输,没有证据法院就不受理。因此法院就是审查判断,但是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去调取证据。?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调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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