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若涉及利益相关方对结果产生疑虑或不满,可在自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起算的七个工作日之内提起质疑程序。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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