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法律援助就是弱势群体遇到纠纷、困难需要法律帮助时,由司法部门安排专业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一种救济途径,法律援助是不需要收费的,律师的费用由司法局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向接受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进行支付。
对公民而言法律援助的意义
首先,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①”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为联合国和绝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一项法制基本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无论其存在社会地位的高低,财产多寡,种族不同,智力强弱,年龄大小等差别,即一律平等地受到既定法律的保护,实现法律所认可和赋予的权利。但是,严格的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释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还只是一种秩序平等的权利,它本身不能不保证实体法律权利的平等。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享受不了法律服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然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律援助对于公民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在于保证这个宪法原则变成现实。
其次,法律援助是正义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打官司难,难打官司”这句耳熟能详的俗语,道出了中国公民诉讼的普遍困难。除了司法腐败等其他各种因素以外,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和一些律师不愿意和不敢接手的某些类型的案件,也是造成了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很多经济窘迫的人虽然渴望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苦于无力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而不忍气吞声,甚至,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虽然没有哪个机构认可或者明示支持这么一种失衡状态,但是当这种状态由于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而不得不无休止的持续下去的时候,实质正义就变得遥遥无期。法律援助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最后,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了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法律援助旨在保障人权。人权是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力,也称“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一方面体现了实体法上的权力,靠自从事法律行为而获得,一种是程序法上的权力,体现在诉讼中。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处于特殊地位,往往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诉讼技能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某些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如果由于请不起律师担任辩护人就有可能不能法律角度阐述自己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据统计,1990-1994年全国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仅占各级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数的50%左右。这里因素尽管多种多样但又因经济困难又请不起律师起码是一个重要因素。请不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来说,也许损失的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确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聘请律师的费用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
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法律援助是指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帮助请求。
根据200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该条例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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