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某系一工程承包人,他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翁某某,后翁某某欠张某某材料款7万元,2011年9月22日翁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欠条1份,上面载明:今欠到张某某材料款7万元,欠款人:翁某某。王某某在该欠条右下角写明:王某某负责帮付款。后王某某分别于2011年10月12日、2012年6月10日将应给付翁某某的部分工程款2万元打到张某某的账户上,抵偿翁某某的欠款,此后翁某某尚欠张某某5万元未还。2013年6月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王某某在欠条右下角所写负责帮付款即是担保还款,或债务加入,故要求王某某给付翁某某尚欠的5万元。王某某辩称,因翁某某是其工程的分包人,当初张某某要求其将翁某某的工程款打到张某某账上用于还款,负责帮付款只是帮忙的意思,没有替翁某某担保的意思,更不是债务加入。
[评析]认为,王某某的签字系第三人代为履行,王某某并不由此成为欠款协议的当事人,王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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