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新规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芜湖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新规定
《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经今年芜湖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补充规定》对芜湖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作了一些必要的详尽补充,取消了过去在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中设立奖励资金的做法,增设了放弃安置补助。审查批准后的拆迁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发生的相关后果,由拆迁人承担一切责任。
《补充规定》明确,2008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仍执行《芜湖市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重置价格计算。
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按原标准执行,三山区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暂不适用本规定。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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