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的特征如下:(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隐名股东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但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挂名、名义股东)名义投入公司。
2.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姓名。
3.隐名公司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需通过显名投资者兑现)。
4.隐名股东的出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5.显名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公司事务,无须征得隐名投资者的同意。
6.公司债务对外由显名投资者承担,显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与隐名投资者的内部协议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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