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成立条件包括: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诺全部到位。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4、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5、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6、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私募基金成立日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自此私募基金成立工作基本完成。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成立日期及条件在《私募基金监督公开暂行办法》中有了明确的要求,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成立私募基金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申请注册私募基金的材料不充足而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私募基金成立日期以申请人最后一次提交材料为准开始计算期限,在备案公示完成之后私募基金方可开始运营,大家务必注意。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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