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他人提取现金的过程中,行为人有可能触犯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这取决于行为人对于相关事实的主观认知程度以及实际行动的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若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帮信罪。
例如来说,仅限于提供银行卡以协助他人提取现金,但对于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并不清楚或者未曾刻意去了解,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很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涉及的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选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来掩饰、隐瞒这些资金,那么他便构成了掩隐罪。
例如,当行为人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时,依然积极协助提现,同时还采取各种手段试图掩盖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此时,他便可能涉嫌构成掩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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