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时间:2024-01-05 13:53:03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旅客运输合同约定了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负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或故意过失造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车票是基本凭证。旅客有乘运、携带行李和遵守禁物规定的义务。承运人可免责旅客原因、不可抗力和第三方侵害等情况下的损害。

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旅客有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不可抗力,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部分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运输合同明确了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运人应对旅客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其基本凭证是车票。在合同中,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有限量携带行李以及不携带违禁物品的义务。承运人免责事由包括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及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等情况下,可部分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加义务的许可】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货物的妥善处理】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赔偿总额的限制】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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