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吉林省某局所需的监测设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制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确定甲公司为成交人。谈判结束后,参与本项目谈判的乙公司以甲公司投标的某型号格林曼仪根本不存在为由,书面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要求有关部门待货到时现场验收。
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与公正,也为了让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满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采购中心组织了该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和纪检监督人员一同到采购单位进行了验收。经核实,甲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型号一致。采购中心将验收时拍下的照片向乙公司进行了展示,乙公司对此心悦诚服,一场质疑似乎至此便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然而,甲公司对此起质疑却颇有微词。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出质疑可以理解,但结果核实后,有关方面却没有对乙公司没有事实依据的质疑给甲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追究,并让其承担责任。甲公司表示对此难以接受。
作为集采机构,采购中心感觉十分无奈:根据法律,采购中心必须对政府采购有关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但如果最终查明供应商的质疑属于无据质疑,甚至是恶意质疑,也没有对其进行处理的依据。对于甲公司的上述主张,也无法帮助其实现。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想要质疑时,应先做什么?二、法律法规该如何对恶意投诉进行追究?
先确定质疑内容是否属实
据了解,在上述采购中,乙公司没有仔细考察市场,却说甲公司不能提供货物;乙公司因为自己提供不了货物,就断言该产品根本就没有厂家生产。乙公司有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搞清楚质疑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相关根据不该胡乱质疑,更不能进行恶意投诉。随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进行恶意质疑的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供应商们都象乙公司这样无据也要提出质疑,不仅会干扰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而且还会毁坏自己的声誉。因此,笔者建议,供应商在提出质疑前,有必要先确定自己质疑的内容是否属实。在质疑中还须注意三点:一是供应商确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若不是这样,其质疑就缺少法律根据;二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而不是口头形式;三是应该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如超过七个工作日,采购中心就有权不再受理。
期待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透过上述投诉,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运行办法,保证集中采购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陷入被动。目前,吉林省也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一些省市的做法,正在研究制定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但这个办法尚未出台,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还处于期待之中。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处理供应商质疑的具体法规或办法,《政府采购法》只对供应商质疑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是针对供应商投诉的具体规定,对于质疑则没有具体的措施。因此,遇到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只能受理,即使是有的供应商无理取闹或者没有任何依据的质疑,采购中心也得按程序进行答复,由此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人为地增加了采购中心的工作负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由于提出质疑没有任何责任,供应商的质疑也逐渐增多,经过核实即使属于供应商恶意所为,也没有办法进行处理,长此下去,既会影响采购项目的如期进行,又会助长有些供应商恶意质疑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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