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终结,起诉方获赔45万元。
原告诉称“1993年5月29日,我方申请名称为‘灯盏花素粉针剂及制备方法’的专利后,于1994年12月7日公布。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2月9日公告,授予该产品及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被告在知情情况下,从1994年6月以来擅自使用与我方专利方法相同的技术方案生产“龙津”牌“注射用灯盏花素”粉针剂,行销全国各地,获取巨额利润。对此,被告答辩予以否认。
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后认定,原告依法享有“灯盏花素粉针剂”产品的发明专利,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已构成侵权。鉴于本案原告的专利为新药发明专利,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商业价值,被告对该专利长时间、大规模侵权,且在原告发出停此侵权的通知后仍置之不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5万元。原被告双方是否上诉目前尚无消息。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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