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一、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
(1)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2)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12%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进行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暂按两年执行。
2018年5月,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多少
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方式如下: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本市公积金管理办理缴存登记;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积金缴存程序如下:
1、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6、账户封存与启封;
7、汇、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8、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9、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总之,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由于每位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同,因此实际需要缴纳的公积金金额则不尽相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方式需视情况而定,公积金缴存程序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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