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租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办理场所: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按缴存地)
提取流程:单位初审→中心办理→资金到账
本人提取:按本须知要求,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委托提取: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偿还商贷只限委托配偶;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大额提取(偿还株洲公积金贷款除外)不接受委托提取。
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提取资料(基本资料+单项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即可办理。
5、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新单位聘用合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作销户提取。
7、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8、购买自住房
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可在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株洲五县(市)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株洲以外地区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
①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为30%以上)。办发房产证1年之内再次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现房、二手房
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3年之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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