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下的公司解散
时间:2023-07-02 10:50:18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结束工作后,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3、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

4、分配财产。

清算的核心任务是分配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纳所欠税款;

(4)偿公司债务;

(5)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因此,当一个公司面临着经营困难,周转困难的局面,公司的股东是可以去起诉解散公司的,但是起诉解散公司的股东,他们必须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否则只是一个或者其中几个股东联合起来去起诉解散公司是无效的,并且在起诉解散公司之后,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一个个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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