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是证人在案件中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其中,口头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口头所作的陈述,而书面证言则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书面所作的陈述。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先后作出的证言顺序在先且及时作出的证明力一般较强。同时,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口头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口头所作的陈述,书面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书面所作的陈述。证人就同一事实先后做出不同的证言,顺序在先且及时作出的证明力一般较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比较:出庭与未出庭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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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然而,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对于证明力的影响却值得关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力显然更佳。在法庭上,证人可以直接向法官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利于法官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增加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得到提升。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证人不宜出庭作证。例如,证人可能存在人身危险,或者因为疾病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证人不宜出庭,其证言的证据价值也不应受到影响,仍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证明力。
总之,证人证言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的问题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证据的实际情况,以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证人证言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对证明力影响较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佳,但在某些情况下,证人不宜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这一问题,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证据的实际情况,以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二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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