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概念。代位权诉讼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前提是债务人未能行使对其次债务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受到阻碍。但是,如果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则代位权诉讼是不被允许的。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的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未能行使对其次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时,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如果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则除外。
债 务 人 未 能 行 使 债 权 , 谁 来 代 位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债权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而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无法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承认债务人的债务。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债权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而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无法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无法代位其债权。
总结: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以维护自身债权。但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需先申请债权保全或强制执行。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无法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无法代位其债权。因此,债权人应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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