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来修订和制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和制定,行政法规可由国务院直接修订,部门规章可由国务院责令部门直接修订,地方性法规可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人大修订,如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如果是国务院认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则可以直接决定适用,但如果是国务院认定适用部门规章,则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只要不违反宪法,可由当地立法机关自主修订。实践中,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能实际上修改和扩充法律条文内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多少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用如下:
1、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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