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如何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临时安置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补偿办法。货币补偿是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不同法律依据和专业评估的一种多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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