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直接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
(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三)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一)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且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
(二)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标雷同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九)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十)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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