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行为种类
时间:2023-07-01 14:33:46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法律规定,网络人格侵权是指,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健康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网络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互联网;没有和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的合同,就擅自转让新闻单位发布一些新闻;在互联网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对于各种网络侵权行为,虽然部分问题可以通过类推适用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加以解决,但更多的问题现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正如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基此,网络这一与人们日益紧密相关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加强对网络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在保证网络的畅通、高效、安全运行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之间构建一种和谐有效的平衡,实现网络与法律的联姻是时代赋予的理论使命和实践任务。

网络侵权界定: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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