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新监狱减刑规定,包括减刑的条件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内容。减刑条件包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等。而重大立功表现则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新监狱减刑规定: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则有机会获得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 刑 新 规 定 :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有 机 会 获 减 刑
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重大立功表现有机会获得减刑的情况,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中,对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案件情况特殊,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依法作出减刑、假释的判决、裁定。
总之,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促进刑罚的更好地执行。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关怀与教育,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监狱减刑规定是我国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促进刑罚的更好地执行。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关怀与教育,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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